您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規
NEWS
新聞詳情頁
公司本著持續創新和客戶至上的理念,以完善的服務贏得廣大用戶的信賴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2019-06-24衛生部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的通知 衛法監發[2002]6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各集團公司、行業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目錄和規范要求,組織當地用人單位認真做好職業病危害申報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附件 1: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一、 粉塵類:
(一) 矽塵(游離二氧化硅含量超過 10%的無機性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矽肺
(二) 煤塵(煤矽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工塵肺
(三) 石墨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墨塵肺
(四) 炭黑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炭黑塵肺
(五) 石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肺
(六) 滑石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滑石塵肺
(七) 水泥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水泥塵肺
(八) 云母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云母塵肺
(九) 陶瓷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陶瓷塵
(十) 鋁塵(鋁、鋁合金、氧化鋁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鋁塵肺
(十一) 電焊煙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焊工塵肺
(十二) 鑄造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鑄工塵肺
(十三) 其他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其他塵肺
二、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r射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疾病、放射性白內障、放射性腫瘤、放射性骨損傷、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復合傷、根據《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三、化學物質類 :
(一)鉛及其化合物(鉛塵、鉛煙、鉛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鉛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錳及其化合物(錳煙、錳塵、錳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鎘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鈹及其化合物
鈹病
(六)鉈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鋇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釩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鈾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鈾中毒
(十二)砷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化氫中毒
(十三)氯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氣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光氣中毒
(十六)氨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硫化氫中毒
(二十二)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工業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四乙基鉛中毒
(二十六)有機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錫中毒
(二十七)羰基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羰基鎳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對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機磷農藥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磷農藥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類農藥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五十二)殺蟲脒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殺蟲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擬除蟲菊酯類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五十五)導致職業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學類物質: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四、物理因素:
(一)高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中暑
(二)高氣壓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減壓病
(三)低氣壓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動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手臂振動病
五、生物因素:
(一)炭疽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炭疽
(二)森林腦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森林腦炎
(三)布氏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布氏桿菌病
六、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一)導致接觸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三氯乙烯、重鉻酸鹽、三氯甲烷、β-萘胺、鉻酸鹽、乙醇、醚、甲醛、環氧樹脂、尿醛樹脂、酚醛樹脂、松節油、苯胺、潤滑油、對苯二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接觸性皮炎
(二)導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熒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光敏性皮炎
(三)導致電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皮炎
(四)導致黑變病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蒽油、汽油、潤滑油、油彩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黑變病
(五)導致痤瘡的危害因素:瀝青、潤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聯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痤瘡
(六)導致潰瘍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鈹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潰瘍
(七)導致化學性皮膚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皮膚灼傷
(八)導致其他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油彩皮炎
高濕: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浸漬、糜爛
有機溶劑: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角化過度、皸裂
螨、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癢疹
七、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一)導致化學性眼部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眼部灼傷
(二)導致電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眼炎
(三)導致職業性白內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質、三硝基甲苯、高溫、激光等、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白內障
八、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導致噪聲聾的危害因素:噪聲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噪聲聾
(二)導致鉻鼻病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鼻病
(三)導致牙酸蝕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霧、硝酸酸霧、鹽酸酸霧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牙酸蝕病
九、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聯苯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膚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爐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爐煙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焦爐工人肺癌
(八)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十、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鋅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金屬煙熱
(二)二異氰酸甲苯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哮喘
(三)嗜熱性放線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四)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棉塵病
(五)不良作業條件(壓迫及摩擦)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礦井下工人滑曩炎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1 總則
1.1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1.3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評價的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范的規定。
2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1 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資料(含職業衛生專篇);
c.其它有關資料。
2.2 評價機構按照準備、評價、報告編制三個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見附件 1。
2.3 準備
準備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對建設單位的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防護措施、組織管理等,進行初步工程分析
b.篩選重點評價因子,確定評價單元;
c.編制預評價方案。預評價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概況;
b).預評價目的、依據、類別、標準等;
c).建設項目工程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內容和方法;
d).預評價工作的組織、經費、計劃安排。
2.4 評價
評價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工程分析;
b.職業衛生調查;
c.職業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評價。
2.4.1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基本,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部位、存在形態,生產沒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化程度;
d.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
e.擬配置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f.擬設置的衛生設施;
g.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職業衛生調查
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技術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求時,應當進一步收集有關資料,進行類比調查。
2.4.2.1 收集資料
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應收集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前運行期間的職業病危害監測、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2.4.2.2 類比調查
對新建建設項目,應選擇同類生產企業進行類比調查,內容如下:
a.選址
同類建設單位自投入使用以來,其選址與國家現行衛生法律、法規的協調情況。
b.總平面布置
同類建設單位工作區、生活區、居住區、廢棄物處理、輔助用地的分布,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場所布置、運行、相互之間的影響情況。
c.職業病危害現狀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性質,近年來工作場所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平均濃度(強度)。
d.職業病防護設備
同類建設單位防毒、防塵、防高溫、防寒、防濕、防噪聲、防振動、防電離和非電離輻射等各類防護設施配置和運行效果。護耳用品、防護口罩、防護服、急救箱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況。休息室、衛生問、洗眼器、噴淋裝置等衛生設施的配置、使用情況。
e.職業病發病情況
同類建設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發生的情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案例(包括原因、過程、搶救、整改措施)。
f.組織管理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人員設置。
g.專項經費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病防護設備建設和運行經費投入情況。
2.4.3 分析和評價
2.4.3.1 評價依據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主要評價標準見附件 2。采用評價標準時應注意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2.4.3.2 評價方法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特點,采用檢查表法、類比法與定量分級法相結合原則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
a.檢查表法
依據評價標準、規范,編制檢查表,逐項檢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有關內容與國家標準、規范符合情況。
b.類比法
利用同類和相似工作場所監測、統計數據,類推擬評價的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職業危害后果和應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c.定量分級法
對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勞動者接觸時間進行綜合考慮,計算危害指數,確定勞動者作業危害程度等級。
依據有關標準,新建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和同類企業類比調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根據已有測定資料,分別取得勞動者接觸粉塵、化學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時間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等數據,計算勞動者作業危害等級指數。計算方法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執行。對目前尚無分級標準的或無類比調查數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依據國家、行業、地方等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等,結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配置方案,預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是否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2.4.3.3 評價內容和指標
2.4.3.3.1 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
根據工程分析和類比調查資料,確定建設項目各評價單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對人體危害、工作場所最高容許濃度、接觸人數、接觸方式,評價勞動者作業危害等級。
2.4.3.3.2 選址、總平面布置按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
2.4.3.3.3 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
a.采用無毒、低毒或避免勞動者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
b.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隔離含有害作業的區域,使其避免對無害區域或相互之間的污染和干擾;
c.有害物質的發生源,布置在工作地點機械或自然通風的下側;
d.放散大量熱量的廠房,熱作業應設在建筑物的最上層;熱源應盡可能設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有天窗下方。
2.4.3.3.4 建筑物衛生學要求
a.建筑物容積應保證勞動者有足夠的新鮮空氣量,設計要求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b.建筑物的構造應使產生粉塵、毒物的車間結構表面不易積塵沾毒,并易于清除;熱發散車間應利于通風散熱;高濕車間應設置防濕排水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c.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現行《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等。
2.4.3.3.5 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主要包括:
a.除塵設施
b.排毒凈化設施
c.通風換氣設施
d.事故應急設施
e.噪聲控制設施
f.防暑設施
g.防寒設施
h.防濕沒施
i.振動控制設施
j.非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k.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2.4.3.3.6 應急救援設施
2.4.3.3.7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4.3.3.8 衛生設施
2.4.3.3.9 職業衛生管理
2.4.3.3.10 職業衛生經費概算
2.5 預評價報告編制
預評價報告編制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數據;
b.做出評價結論,完成預評價報告。
2.6 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按規定格式編寫(格式見附件 3),其主要內容包括:
a.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法;
b.建設項目概況,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c.對建設項目選址和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作業場所、勞動者健康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價,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主要產生環節、對人體的主要職業危害、可能產生的濃度(強度)及其職業危害程度預測等;
d.對擬采取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進行技術分析及評價,主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物衛生學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職業衛生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
e.對存在的職業衛生問題提出有效的防護對策
f.評價結論:對評價內容進行歸納,指出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的建議,確定職業病危害類別,建設項目是否可行。
3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1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委托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2 評價方案編制
評價單位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預評價報告內容和工程建設及試運行情況編制竣工驗收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方案。
評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目的、依據和范圍;
b.工程建設概況,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c.現場調查與監測的內容與方法,質量保證措施;
d.組織實施計劃與進度、經費安排。
3.3 現場調查
評價單位在接受評價委托后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職業衛生學調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3.1 生產過程的衛生學調查:了解生產工藝的全過程和確定生產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a.化學因素(有毒物質、生產性粉塵);原料、半成品、中間產物、產品和廢棄物的名稱、生產和使用數量、理化特性、勞動者接觸方式和接觸時間。
b.物理因素:噪聲、高溫、低溫、振動、電離和非電離輻射等。
c.生物因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體。
3.3.2 作業環境衛生學調查;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學衛生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等方面的衛生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3.3.3 調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進行施工,是否落實各階段設計審查時提出的職業衛生審查意見。
3.3.4 職業衛生管理調查
a.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b.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完善情況;
c.職業健康教育、職業病危害因素測定、健康監護情況;
d.職業衛生資料歸檔情況。
3.4 現場監測:測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
3.4.1 測試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執行。
3.4.2 測試條件;按設計滿負荷生產狀況。
3.4.3 測試頻次:根據生產工藝、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性質、變化情況以及危害程度分類,一般連續采樣測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點不同時間內測定,采取樣品不得少于三個,測試結果取其均值(放射、噪聲等物理因素測試結果除外)。
特殊情況按相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執行。
3.4.4 化學因素、物理因素測試點的設置原則見附件 4。
3.5 職業性健康檢查
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確定職業性健康檢查項目,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
3.6 評價結果
a.評價選址、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b.工程防護設施及其效果,
c.計算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個測試點濃度(或強度)的均值,其中粉塵濃度的測試數據計算幾何平均數,毒物濃度計算算術平均數或幾何平均數(其測試數據如為正態分布計算算術平均數,如為偏態分布則計算幾何平均數),噪聲測試數據不計算均值,每個測試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未超過標準的為合格,超過標準的為不合格;
d.依據上述計算結果,評價各項職業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控制效果;評價因生產工藝或設備技術水平限制,對一些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的崗位所采取職業衛生防護補救措施效果;
e.評價個人衛生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警示標識配置情況;
f.評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人員、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3.7 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和內容;
b.建設項目及其試運行概況;
c.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及其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程度;
d.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實施情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物衛生學要求、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應急、救援措施、個人防護設施、輔助衛生用室、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e.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效果評價;
f.評價結論及建議。
3.8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按規定格式編寫.
附件 2
主要評價標準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87-93
4、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083-85
5、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2801-91
6、小型工業企業建廠勞動衛生基本技術條件 GB16910-1997
7、有毒作業分級 GB12331-90
8、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GB5817-86
9、高溫作業分級 GBT/T4200-1997
10、低溫作業分級 GB/T14440-93
11、冷水作業分級 GB/Tl4439-93
12、噪聲作業分級 LD80-1995
13、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J87-87
14、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11654-89-GB1l666-8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15、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J19-87
16、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4792-84
17、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8702-88
18、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 GB10434-89
1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 GB10436-89
20、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 GB10437-89
21、其它與職業衛生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程和規范等
上一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下一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版權所有:山西壹泰科電工設備有限公司 備案號:晉ICP備14005328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