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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標識管理制度
2022-09-2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藏(處置)場》(GB15562.2-1995)及省、市、(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危險廢物標志,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轉運設備的監督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公司危險廢物標識管理制度。
一、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容器和包裝物應當符合相關環保要求,并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危險廢物倉庫必須設置危險廢物標識、警示標志和標識牌,標識牌上應注明貯存的危險廢物代碼、危害及防范措施。
三、危險廢物標識標志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規范尺寸和顏色要求,噴涂和印刷質量要求油墨均勻,且不易褪色,圖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準確,套印誤差應不大于1mm。
四、各種標識標志是設置要牢固,位置要準確、明顯、醒目,如有標志褪色、損壞、危險廢物暫存或處置場所變更等情況,應及時更換標志。
五、危險廢物標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藏(處置)場》(GB15562.2-1995)要求。
山西壹泰科電工設備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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